律师介绍

龚本宝律师 龚本宝律师江苏名俱扬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主任;南京师范大学法律硕士;知名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专家;南京市律师协会规范化建设委员会主任;南京师范大学客座教授;龚律师执业19年,对《道路交通安全法》、《侵权责...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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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龚本宝律师

手机号码:13305164738

执业证号:13201200110976013

执业律所:江苏名俱扬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南京市鼓楼区江东北路88号清江苏宁广场2305、2306室

责任划分

交通事故关于责任认定的法律意见书示例

法律意见书

(2015)泓律意字第23号

湖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湘潭支队湘潭大队:

湖南泓锐律师事务所接受陈某某(以下简称“委托人”)的委托,并指派本人担任其与廖某某交通事故纠纷一案调解阶段的委托代理人。接受委托后,本代理人认真阅读了委托人提交的下列文件(复印件):

陈某某的机动车驾驶证(正副本)

牌照为鄂A×××××的机动车行驶证(正副本)

贵队对陈某某的询问笔录

贵队对贾某某的询问笔录

贵队对顾某某的询问笔录

贵队对蔡某某的询问笔录

贵队委托娄底市星罡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

贵队出具的交通事故尸表检验笔录

现场勘验照片

本代理人在上述文件的基础上,对本案进行了全面调查,根据事实与法律,现发表如下法律意见,请贵队在对本案进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时能予以考虑:

一、上述文件反映的基本案情

2015年3月28日15时许,委托人驾驶鄂A×××××号小型普通客车从武汉出发去娄底,车上一共四人,同行的还有委托人的三个工友。一路上鄂AJ9T39号小型普通客车都是正常行驶,中途在17时左右在咸宁服务区休息了半个小时左右,20时左右在长沙服务区休息了半个小时左右。21时许,委托人驾驶鄂A×××××号小型普通客车由东往西行驶至沪昆高速公路1067km+160m处地段,此时天气为阴,未下雨、路面干燥,车速大约为94km/h,委托人驾驶车辆行驶的超车道傍边有车辆,委托人此时开启机动车的灯光为近光灯,委托人状态良好,车辆正常行驶,未有变更车道,机动车通过高架桥时,委托人驾驶车辆行驶的车道中间有个行人往车同向方向行走,因行人身着深色衣服,影响委托人辨别,委托人发现后,立刻采取紧急制动措施,往中央隔离带方向避开行人,但仍无法避免交通事故发生,事故发生后,委托人及时拨打了交通事故报案热线“122”,并采取了警示标志。

二、出具法律意见书的法律依据

  1.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3. 3、《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4. 4、《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三、法律意见

高速禁止行人通行,乃法律明文规定,而受害行人却翻越高速公路护栏,甚至走到超车道正中间,对交通事故发生如此放纵;委托人对此无法也不可能预见,发现行人后,委托人立刻采取了制动措施避开行人,仍无法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属于不可抗力;因此在此次交通事故中委托人应当无责,甚至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委托人具有驾驶小型普通客车的资格,其驾驶的鄂A×××××号机动车辆经贵队委托进行车速计算、安全技术性能的鉴定,交通事故发生时车速在正常行驶范围内,机动车辆制动、转向、灯光信号经查均无明显故障隐患,委托人驾驶机动车途中进行了两次休息,均有半小时左右,委托人发现行人时及时采取了制动措施,并尽可能向中央隔离带打方向避开行人。至于交通事故发生时,委托人打开的是近光灯,因为案发时委托人行驶的超车道傍边的行车道正有车辆行驶,贵队对委托人及其工友的询问笔录可以印证,这也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机动车在夜间没有路灯、照明不良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情况下行驶时,应当开启前照灯、示廓灯和后位灯,但同方向行驶的后车与前车近距离行驶时,不得使用远光灯。机动车雾天行驶应当开启雾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

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三条明文规定“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同时《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三十条也规定“行人在道路上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不得进入高速公路或者其他封闭的机动车专用道”,可本案中的行人完全无视法律法规,不顾自己的生命安全。而且是年近70岁的老人夜晚9时许翻越高速公路了的护栏,进入行车道路,更是走到高速公路的超车道正中间,而且还朝超车道前方行走,从贵队对陈某某的询问笔录第三页倒数三行“你发现行人时,行人在干什么,在哪个位置?行人在超车道上往前走,就是往我开车的方向往前走,行人走在超车道的中间,我看到是她的背面。”,贵队对贾某某的询问笔录第二页第二十二行“我刚一抬头就看见了一个黑影站立在我们车前面的马路中间”,与第三页第十五行“我当时只知道是站立的人影,站在快速车道的中间”,对此事实均进行了印证。况且案发时此高速路段一直都有车辆通行,车辆穿梭的灯光以及高速行驶的机动车的声音,行人完全知晓并且应当知道自己身处十分危险的境地,按照正常人的思维,不可能也绝不会走到高速公路超车道中间还继续往前方行走,可见行人对交通事故发生的心态是放纵的,恳请贵队对行人廖某某事故发生前的活动及精神状况予以调查,以避免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错误。

综上委托人一直正常驾驶,并没有违章行为,对行人突然出现在高速路加速道中间不能预见,发现行人后,及时采取了紧急制动措施,仍无法避免交通事故。根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三十八条“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机动车一方按照以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四)机动车一方无责任的,承担百分之十以下;(五)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在高速公路上的,机动车一方承担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但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一万元.......;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追求交通事故的发生而造成损失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故对于此案委托人应当无责任,就算承担赔偿责任,也应当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以上法律意见,望贵队在进行责任认定时予以充分考虑,对疑义部分能够予以调查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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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交通事故律师,专办交通事故案件,擅长处理交通事故假肢赔偿、植物人赔偿、死亡赔偿、交通肇事罪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