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龚本宝律师 龚本宝律师江苏名俱扬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主任;南京师范大学法律硕士;知名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专家;南京市律师协会规范化建设委员会主任;南京师范大学客座教授;龚律师执业19年,对《道路交通安全法》、《侵权责...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龚本宝律师

手机号码:13305164738

执业证号:13201200110976013

执业律所:江苏名俱扬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南京市鼓楼区江东北路88号清江苏宁广场2305、2306室

事故赔偿

影响交通事故精神损失赔偿的因素有哪些

发生交通事故,责任方应当给受害方所受到的损失进行赔偿,其中包括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用以治疗伤情所需的费用,除此之外还需要对发生交通事故之后用来弥补给受害人造成的精神上的损害进行赔偿。影响交通事故精神损失赔偿的因素有哪些?交通事故的赔偿项目包括哪些?本文整理了相关的资料,为大家解答疑问。

  一、影响交通事故精神损失赔偿的因素有哪些

  1、从受害人的角度考虑以下因素:

  (1)受害人的请求。即只有受害人正式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才对此予以审理和裁判。受害人或者相关人员未提出此诉讼请求,法院当然不处理。

  (2)受害人的精神损害程度。应考虑加害人的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损害是长期的,还是短期的,是否给受害人的生活、工作、学习带来影响以及影响程度。

  (3)受害人的社会地位、社会影响、名望、年龄、家庭状况等。

  2、从加害人的角度考虑以下因素:

  (1)加害人的过错程度。这里的过错责任仅限于过失,不包括故意。因为故意以道路交通事故致害他人,则构成刑事犯罪,不是民事意义上的侵权行为。在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时应根据加害人的过错大小加以考虑,受害人也有过错的,应相应减轻加害人赔偿责任,即过失相抵。

  (2)加害人的经济负担能力。经济能力强者可以考虑多赔偿,反之少赔。衡量加害人的经济负担能力应考虑其实际收人与供养人数的多少,包括其父母、子女及其他应当赡养的家庭成员,如果超出其经济能力,使判决得不到实际履行,亦无实际意义。

  3、从客观角度需要考虑以下因素:

  (1)加害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2)社会经济状况的变化。

  (3)受诉法院所在地的经济发展状况。

  基于上述原则和考虑,目前,在一般案件中判决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应坚持宜低不宜高的原则,防止将当事人的期望值拉得过高。数额原则上控制在5万元之内,最高不超过10万元,有特殊情况需要超过5万元的,应报请审委会研究决定。

  1、从受害人的角度考虑以下因素:

  (1)受害人的请求。即只有受害人正式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才对此予以审理和裁判。受害人或者相关人员未提出此诉讼请求,法院当然不处理。

  (2)受害人的精神损害程度。应考虑加害人的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损害是长期的,还是短期的,是否给受害人的生活、工作、学习带来影响以及影响程度。

  (3)受害人的社会地位、社会影响、名望、年龄、家庭状况等。

  2、从加害人的角度考虑以下因素:

  (1)加害人的过错程度。这里的过错责任仅限于过失,不包括故意。因为故意以道路交通事故致害他人,则构成刑事犯罪,不是民事意义上的侵权行为。在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时应根据加害人的过错大小加以考虑,受害人也有过错的,应相应减轻加害人赔偿责任,即过失相抵。

  (2)加害人的经济负担能力。经济能力强者可以考虑多赔偿,反之少赔。衡量加害人的经济负担能力应考虑其实际收人与供养人数的多少,包括其父母、子女及其他应当赡养的家庭成员,如果超出其经济能力,使判决得不到实际履行,亦无实际意义。

  3、从客观角度需要考虑以下因素:

  (1)加害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2)社会经济状况的变化。

  (3)受诉法院所在地的经济发展状况。

  基于上述原则和考虑,目前,在一般案件中判决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应坚持宜低不宜高的原则,防止将当事人的期望值拉得过高。数额原则上控制在5万元之内,最高不超过10万元,有特殊情况需要超过5万元的,应报请审委会研究决定。

  二、交通事故的赔偿项目包括哪些

  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失后。一般情况都由机动车一方承担民事责任,除非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才不承担民事责任,如果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具有过错且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可以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减轻责任部分为10%至50%之间。

  造成人身损害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赔偿项目和标准计算。人身损害赔偿的项目主要有: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等等。其中,误工费包括两部分,一是当事人在看病、住院期间不能上班造成的误工费,二是因处理交通事故善后事宜的误工费。

  综上所述,在交通事故中,大家比较在意的是有形的损害,精神损害属于无形的损害,容易被人忽视,希望通过本篇文章可以让大家了解交通事故中涉及哪些赔偿,希望本文内容对大家有帮助。如果您对此还有疑问,不妨咨询一下在线律师,律师会为您耐心地解答。


免责声明: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载于互联网公开信息,以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管理员,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龚本宝律师

龚本宝律师

地址:南京市鼓楼区江东北路88号清江苏宁广场2305、2306室

手机:13305164738

传真:025-85621008

南京交通事故律师,专办交通事故案件,擅长处理交通事故假肢赔偿、植物人赔偿、死亡赔偿、交通肇事罪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