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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本宝律师 龚本宝律师江苏名俱扬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主任;南京师范大学法律硕士;知名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专家;南京市律师协会规范化建设委员会主任;南京师范大学客座教授;龚律师执业19年,对《道路交通安全法》、《侵权责...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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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龚本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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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赔偿

交通事故申请救助资金的条件有哪些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简称交通事故救助资金,当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不能按照交强险制度和侵权人得到赔偿时,可以申请救助资金,获得及时抢救或者适当补偿。那么,交通事故申请救助资金的条件有哪些?交通事故的快速处理程序是怎样的?本文整理了相关的资料,请大家阅读。

一、交通事故申请救助资金的条件有哪些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

  ()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

  ()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

  ()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依法应当由救助基金垫付受害人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及时垫付。

  救助基金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特殊情况下超过72小时的抢救费用由医疗机构书面说明理由。具体应当按照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核算。

  二、交通事故的快速处理程序是怎样的

  未造成人员伤亡,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适用快速处理程序。

  交通事故快速处理的程序如下:

  1、发生除《特别提示》一、二规定情形的交通事故,将事故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填写《协议书》自行解决,立即打电话向保险公司报案;

  2、发生符合《特别提示》一规定情形的交通事故,报警,标画车辆轮胎位置,照相。撤离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等候交通警察到现场处理;

  3、发生符合《特别提示》二规定情形的交通事故,报警,保护现场,等候交通警察到现场处理;

  4、扣留车辆,检验鉴定,收集证据,依法处理;

  5、应当撤离现场未撤离,或交通警察责令撤离拒不撤离的,交通警察强制撤除,并依法处罚,有其他交通违法行为的,分别裁决,合并执行;

  6、损失在2000元以下的,自行协商;

  7、损失超过2000元的,可由交通警察开具《事故认定书》;

  8、交通警察开具《事故认定书》;

  9、不需要保险理赔的,现场协商赔偿;

  10、需要保险理赔的,双方当事人共同前往服务点或保险公司办理理赔。

以上就是关于交通事故申请救助资金的条件有哪些,以及交通事故的快速处理程序的介绍从上文可知,申请交通事故救助资金需要满足条件,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提交申请后,交警应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该机构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垫付通知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垫付要求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将相关费用划入医疗机构账户。希望本文内容对大家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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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交通事故律师,专办交通事故案件,擅长处理交通事故假肢赔偿、植物人赔偿、死亡赔偿、交通肇事罪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