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龚本宝律师 龚本宝律师江苏名俱扬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主任;南京师范大学法律硕士;知名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专家;南京市律师协会规范化建设委员会主任;南京师范大学客座教授;龚律师执业19年,对《道路交通安全法》、《侵权责...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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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龚本宝律师

手机号码:13305164738

执业证号:13201200110976013

执业律所:江苏名俱扬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南京市鼓楼区江东北路88号清江苏宁广场2305、2306室

交通事故诉讼

交通事故民事诉讼的流程有哪些

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主要应用一审普通程序。民事诉讼流程为:

(一)起诉和受理

交通事故当事人就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应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经法院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受理后七日内立案;认为不符合条件的,在七日内裁定,不服的可提起上诉。

(二)审理前的准备

法院立案后五日内将起诉状附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在15日内提答辩状,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检诉讼材料进行必要的审理前的准备工作。

(三)开庭审理

  1. 1、开庭三日前通知诉讼参与人。

  2. 2、审理前核对讼诉参与人,宣布法庭纪律,告知当事人有关讼诉权利与义务,询问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3. 3、法庭调查:

  4.   (1)当事人陈述起诉请求和理由。

  5.   (2)证人作证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作证。

  6.   (3)出示证据。

  7.   (4)宣读鉴定结论。

  8.   (5)宣读勘验笔录。

  9.   (6)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所有的证据。

  10.   (7)质证双方就赔偿争议所得供的证据应互相质证。

  11. 4、法庭辩论。原告发言,被告答辩,第三人发言及答辩后互相答辩。

  12. 5、法庭辩论终结,双方当事人争议核实清楚后法庭调查结束,应依法作出判决。

  13. 6、法庭能够调解的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及时判决。

普通程序的审判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需要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一审普通程序结束后,如果当事人不服而提出上诉,则一审裁判不生效力,而进入二审程序。

二审法院的判决和裁定,是终审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判,一经宣告或送达当事人就具有法律效力,对此裁判,当事人即不能再行起诉或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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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交通事故律师,专办交通事故案件,擅长处理交通事故假肢赔偿、植物人赔偿、死亡赔偿、交通肇事罪等。